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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 第3條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3條
所得人依前條規定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費用,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之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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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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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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