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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三目所稱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前項所稱書籍、期刊及工具,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書籍、期刊: 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 二、工具: (一)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器材或設備。 (二)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裝備。 (三)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之裝備或道具。 第一項規定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之方法,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三年,免列殘值,並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所得人支付第一項規定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得檢附第七條規定之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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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