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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分別指因進行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定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因進行同條第六款所定分割而被分割之公司,且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 (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 二、決議合併、分割日:指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股東會首次決議通過合併或分割之日。但公司進行本法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或同法第三十七條之簡易分割者,指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董事會首次決議通過合併或分割之日。 三、個人股東:指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之股東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股東)及同條第三項所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 四、取得股份日:指合併、分割基準日。 五、延緩課徵所得稅期間:指取得股份日至次年度起算第五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公司設立登記日,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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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之決議合併、分割日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其個人股東取得合…第4條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股東擇定延緩繳稅情…第5條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備查函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個人股東適用延緩繳稅之股利所得按三年平均計…第6條個人股東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選擇延緩繳稅且經稅捐稽徵機關備查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次年度之第三年起…第7條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查,經稅捐稽徵機關函復不符合規定或不予受理者,且函復時已逾股利憑…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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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