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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第5條

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備查函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個人股東適用延緩繳稅之股利所得按三年平均計算,填具緩繳股利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憑單填發個人股東,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及免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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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