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 第2條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至一百零三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本 法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得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 申請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 應納稅額。 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時,應依規定格式 填具申請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其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 申請選定,並自申請當年度適用。 個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 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除能提出文件或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應視為選定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按出售金 額之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按百分之二十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個人開立證券戶且依前三條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如同時為信託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而擬申請選定中華民國一百零…第4條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第5條個人開立證券戶且依前三條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如同時為信託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第6條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本法…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