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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 第6條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6條
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 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本法
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 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 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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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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