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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6條

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 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 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 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 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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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