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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3條

個人未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 ,而擬申請選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之課稅方式,或已依規定申請選定計 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而擬變更其一百零三年之課稅方式者,應依 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其未申請者,視為沿用原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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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