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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4條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 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 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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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