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 第12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2條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