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 第8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8條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以未設(購)置該設施之鄉(鎮、市、區)為優先。 同一石油設施座落於同一設置地點,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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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