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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 第18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18條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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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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