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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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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 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 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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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
第19條
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第29條
出賣人有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情事時,買受人得退貨,請求出賣人退還其價金;出賣人…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
← 第9條
看 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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