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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31條

第 七 章 製程管制
原材料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驗收不合格之原材料,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避免誤用。 三、原材料之暫存,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遭受污染;溫度、溼度有管制必要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四、原材料,依先進先出原則使用,並於外包裝或置放處,載明名稱、日期或其他可供辨識及追溯之資訊;於分裝或拆除外箱後,亦同。 五、生鮮或其他易變質腐敗之食品原料,依生產計畫所需予以採購、處理或加工。 六、食品添加物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足資區別之專區,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且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專冊或專檔登載食品添加物之品名、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及進貨、領用與庫存之數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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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30條製造業者應訂定製程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第32條生產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規劃生產製程。二、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第33條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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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