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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32條

第 七 章 製程管制
生產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規劃生產製程。 二、依確保食品安全衛生之原理,操作、使用、維護及檢查設備、器具及容器。 三、編制每批生產批號,並作成紀錄。 四、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於製程中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五、製程中之用水、冰塊,及清洗健康食品製造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六、用於乾燥製程中所使用設備之空氣,應經適當之清淨及過濾。 七、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因素致延滯生產時,對已調理或調配完成之半成品,及時採取防止其劣化、變質之應變措施;於恢復生產時,對該時段完成之半成品及成品,應予評估或檢驗;經評估或檢驗後,發現已劣化或變質者,不得繼續製造或出貨。 八、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予以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予明顯標示及適當處理。 九、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具使用限量者,其秤量及投料,應重複檢核。 十、有防止金屬或其他異物混入食品及其他交叉污染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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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30條製造業者應訂定製程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第31條原材料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二、驗收不合格…第33條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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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