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 第33條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33條

健康食品之包裝,應有避免健康食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之措施。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禁止再予使用;得回收使用者,應於清潔後,以適當方式消毒或殺菌。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