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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估算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轄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 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二、歷年選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歷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及到庭狀況。 四、歷年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為不選任裁定之人數。 五、歷年列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初選名冊)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之人數。 六、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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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地方法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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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