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地方政府依前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 四、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 五、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暨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 六、篩選基準日期。 七、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人數。 八、抽選方式。 九、抽選結果資料及初選名冊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十、已依法公開完成抽選之要旨。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