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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地方政府應以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但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得以人工方式為之。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一開發,經司法院確認其功能符合第四條第五條所定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後,提供地方政府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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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