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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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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