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 第2條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