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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3條

實施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各項傳染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以精神病患或智能障礙者收容機構共同生活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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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第4條實施結核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為高發生率地區民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第5條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第6條實施淋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二、其他經中央主…第7條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包括必要之臨床檢查及下列之檢查:一、傷寒、副傷寒:糞便、血液檢查。二、桿…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檢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為之。第9條實施檢查之工作人員,應於檢查前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檢查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受檢查者。…第10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實施之檢查,對該檢查資料不得洩漏。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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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