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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5條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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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