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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11條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1條
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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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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