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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12條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12條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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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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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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