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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 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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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