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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反映族群或地方之藝術表現。 二、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三、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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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