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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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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