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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僑務委員會下設之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旨在推動僑務工作之研究與促進。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5-3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為研究促進海外五大洲僑務工作,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 條規定,設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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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亞洲組。 二、美洲組。 三、歐洲組。 四、非洲組。 五、大洋洲組。 六、綜合設計規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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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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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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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 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 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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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該 洲僑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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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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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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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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