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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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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該洲僑務事宜。
第7條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第8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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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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