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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規範獎勵就讀國內高中職學校且具有海外僑民身份、學業成績優良的僑生,辦法訂定相關獎勵規定,以鼓勵僑生在國內就學。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8-1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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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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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獎金金額規定如左: 一、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獎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二、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頒獎狀乙紙 。 三、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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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優良僑生獎金獎狀另訂時間集體頒發,另行通知獲獎僑生,台北地區必須 親自出席 (中、南部地區分別由各學校頒發) 並由學校派員率領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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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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