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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 第2條
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第2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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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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