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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第4條

優良僑生獎金獎狀另訂時間集體頒發,另行通知獲獎僑生,台北地區必須 親自出席 (中、南部地區分別由各學校頒發) 並由學校派員率領參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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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