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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第3條

獎金金額規定如左: 一、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獎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二、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頒獎狀乙紙 。 三、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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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