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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 第1條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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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內外僑務新聞聯繫採訪、攝影報導及書刊…
第3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襄助社務、處理新聞發布及協辦有…
第4條
本社置組長二人,編輯及組員若干人,視各組業務需要配置之。
第5條
本社所置人員,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6條
本社之人事與會計業務,由僑務委員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之。
第7條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之。
第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看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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