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 第3條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第3條

僑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 一、享有公費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者。 二、能自備費用往其他地區渡假者。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判刑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者。 四、上學期記大過一次以上者。 五、上學期工讀績效經學校考評不合格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