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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第6條

各學校所需僑生工讀補助金由本會根據在學僑生人數及有關資料因應需要 核定數額,每年分四期 (三個月一期) 撥付備用,此項工讀補助金應覈實 辦理,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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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