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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第5條

各學校辦理僑生工讀時,對其工作之安排,宜在不影響課業之原則下,由 各校自行訂定細則實施,並抄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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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