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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第4條

僑生輔導實施原則如左: 一、依據僑生之智能、性向、興趣與專長,因材施教,因勢利導以發展其 專長。 二、僑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一般學生之有關規定 辦理。 三、盡量輔導僑生與國內生打成一片,使體認國內社會生活情況與固有優 良道德。 四、各校教職員工應充分運用愛心、耐心,著重僑生實際問題之解決,並 加強其學業輔導。 五、各校僑生輔導與教務、訓導、總務等部門人員應密切配合,協同辦理 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活動 與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盡量寄發畢業僑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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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