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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第7條

為加強各校僑生輔導工作,其所需輔導經費,由教育部按各校實有僑生人 數核予補助。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照第三條所列僑生輔導工作項目擬 訂「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經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 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轉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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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