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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第6條

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僑生輔導工 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及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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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