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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並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資料,得不包括第七條附表五所列實際運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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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