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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2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下列化學品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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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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