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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9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9條
運作者依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備查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
第六條
附表三臨界量以上者,應於超過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第七條
第一項所定資料,再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動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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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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