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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第14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處以罰鍰: 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
第六條
至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三、資料有誤寫、誤算、缺漏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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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
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二…
第4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一、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
第5條
優先管理化學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
第6條
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
第7條
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一、運作者基本資料,…
第8條
運作者於完成前條首次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再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定…
第9條
運作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完成首次備查或定期備查後,其運作之最大運作總量超過該…
第10條
運作者辦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備查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第11條
運作者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報請備查期限後,始於運作場所發生優先管理化學品之運作事實,應於該事…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
第13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3條
看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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