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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 第1條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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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一、遺傳性疾病檢查:(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
第3條
接受前條優生保健措施者,應減免其費用。前項減免之費用,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得申請主管機關補助…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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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申請減免費用之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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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看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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