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依法不得結婚者,其範圍依民法
第九百八十三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情事,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醫師依規定認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健康或婚前檢查,其項目如附件一。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
第7條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檢查、服務、指導及教育,由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辦理之。
第8條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其範圍如左:一、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
第11條
本法所稱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之醫學上理由,其範圍如附件二。
第12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之醫學上理由,其範圍如附件三。
第13-1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
第14條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情事,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醫師依規定認定之。
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
第16條
本法所定罰鍰之處分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