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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之婦女,提供檢查、接生、營養及孕期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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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