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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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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