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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0條

本院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申請評定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 一、從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研究、檢驗等推動及執行,著有成效者。 二、消費資訊之宣導、諮詢之推動、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或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發行達一年以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促進,著有貢獻者。 三、接受消費者申訴、處理消費爭議或提起消費訴訟,著有成效者。 四、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著有成效者。 五、其他推動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著有成效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各單項給分為一分至二十二分,第五款事項給分為一分至十二分。但各款相關事項事蹟特優,經政府相關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證明文件彰顯其績效卓著者,得各酌加三分至五分。 審查結果總分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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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