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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 第12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 第 一 節 申請評定程序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優良者,由本院頒予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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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重新審查程序準用之。
「申請評定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其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卓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附評定申請書(如…
第5條
本院收受申請評定案件後,發現有資料不完備或其他申請不合程式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第6條
申請評定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一…
第7條
申請評定案件之申請人,於本院召開之審查會議決議前,得以書面向本院撤回申請。
第8條
本院審查申請評定案件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簿冊、文據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並…
第9條
本院審查申請評定案件之期間為二個月。但案件複雜,情形特殊者,得展延之。前項展延以一次為限,期…
第10條
本院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申請評定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一、從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
第11條
申請評定案件之評定結果無論是否為優良,本院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13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
第14條
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於重新審查程序準用之。
第15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獲頒證書時,成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效期間為二年。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欲延…
← 第11條
看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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