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 第16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6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優良之評定: 一、提出評定申請之文據資料,經發現有虛偽記載或其說明有虛偽陳述情事,足以影響評定結果。 二、因解職、辭職或其他事由,致無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三、該團體或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活動,涉有詐欺、背信、傷害、恐嚇或其他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該團體或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活動,涉有漏稅或收受不當利益情事。 五、提起消費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裁判駁回確定達三次以上,或該團體或其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受有不當之利益。 六、訴訟進行或對於律師之選任、監督,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提起消費訴訟經法院以全部無理由駁回。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